为确保政务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信息是指市红十字会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等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辽源市红十字会综合科为市红十字会公开工作信息的承办科室;辽源市红十字会参与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救援工作信息,以及在重大突发事件中接受的捐赠信息公开时限、方式等需经市红十字会办公会议决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信息公开坚持以下原则:
1、 工作信息公开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2、 所公开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不允许公开的不得公开。
3、 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必须用清晰准确的语言进行表达,在公开内容与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
4、 在进行信息公开时充分考虑信息相关人的意愿、隐私权及宗教信仰等合法权益,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平衡知情权和隐私权之间可能的冲突。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工作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四、各科室应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向信息公开承办科室提供相关信息,并按审批流程报会领导审核签字后,予以公开。
五、存在下列情况的信息不予公开:
1、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2、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工作作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3、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作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市红十字会内部公开的事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工作信息。
六、信息公开可采取的方式有:
1、通过辽源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渠道对外公开;
3、有利于公开的其它有效形式。
七、建立符合本机关工作实际的政务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规章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方可予以发布.
八、公开政务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机构应当提出政务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后,报会领导确定。
九、信息公开申请人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经信息公开承办科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公开。
十、信息公开审核的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务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二、本制度由辽源市红十字会机关信息公开发布工作承办科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