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红十字系统物资储备库管理,促进红十字物资储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物资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红十字物资储备库,是指市红十字会采取自建、租赁、借用等方式建立的,用于储存救援、救灾、救助等物资物品的仓库。
第三条 红十字物资储备库的日常管理、仓储布局和物资出入库、储存保管、安全防护、信息化管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物资管理
第四条 根据物资形状大小和仓库实际条件,合理搭配空间;
第五条 坚持上轻下重,上层货位摆放重量轻的物资,下层货位摆放重量大的物资。
第六条 物资储备库应设立专门的保管员岗位,由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
第七条保管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物资接收准备工作;
(二)物资数量验收,进行物资外观检验;
(三)指导物资码垛及现场作业;
(四)管理物资登记保管账目;
(五)负责库房安全检查,对物资进行日常检查、盘点及保管保养工作,按规定报告库存物资情况;
(七)负责库内设施、设备和工具物品的保管维护;
(八)负责物资出库理货,办理出库交接手续;
第三章 物资入库
第八条 物资储备库在接到物资储备通知后,负责人要及时通知相关作业人员,做好物资入库准备工作。
第九条 物资到达后,由保管员与物资承运方(送货人员)办理物资交接验收手续,并做好卸车理货记录。
第十条 保管员核对物资品名、规格、种类清点件数,检查物资外观、包装、质量、标志标识等。
第十一条 物资经清点、检验合格后,填写《物资入库单》经物资储备库负责人审核后逐级上报。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二条物资应按特性,集中储存于符合相应条件的库房内。
(一)不同类别的物资应分类存放,视需要分区、分库存放;
(二)不同规格、不同批次的物资要分位、分垛存放;
(三)残损物资要与原货分开存放;
第十三条 库存物资应按照其性能和保管、保养要求进行检查维护,并根据物资储存情况,及时进行保养或倒垛。
第十四条 库房应保持整洁,仓储设施设备摆放整齐。库房不渗不漏,门窗、风洞、门锁严密完好,启闭灵活,排水畅通。
第十五条 货架、货垛应保持整齐有序,货区划分合理、货位功能明确、货物堆码整齐,充分发挥储存、中转能力。
第十六条物资储备库应定期对库存物资实存量进行盘存清点,确保物证账卡相符。
第五章 物资出库
第十七条 物资出库时,保管员须与提货人共同清点物资数量,检查物资外观、质量,由保管员填写《物资出库单》,办理物资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物资出库后,保管员应及时办理出库物资销账手续,更新物资垛卡内容。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定期组织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教育,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切实保障人身、物资、设施设备的安全。
第二十条 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十一条 库房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及安全通道等标志标识,按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所属人员应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保证消防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二条 物资储备库要建立物资库房钥匙领交登记制度,库房钥匙应集中存放、双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 应制定应急响应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辽源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