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弘扬红十字“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募集更多人道主义领域的救助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精神,设置红十字会募捐箱,并加强规范化管理。
2、红十字募捐箱均以市红十字会的名义对外设置,募捐箱由市红十字会统一制作发放。
3、红十字募捐箱开箱人员必须由市红十字会指定委派。
4、红十字募捐箱必须定期开箱,开箱时至少有两名开箱员,凭本人身份证,并与被设置募捐箱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开箱,现场清点,由收款的市红十字会向被设置募捐箱单位出具收据,双方在收据上签名,并将收据贴于募捐箱内醒目处。因故不能现场清点,必须现场双方签字封包,一周内办理完清点入帐等事项。
5、各县区红十字会每年将本地区所设红十字募捐箱的捐款情况上报市红十字会存档备案,并对捐款累计数达一万元以上的被设置募捐箱单位,以不同形式予以表彰。
7、根据红十字会宗旨,红十字募捐箱所得捐款全部用于红十字人道救助事业。
8、红十字募捐箱捐款的收支情况应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