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管理,规范救灾救助物资的组织、接收、分配、保管、监管等具体事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救灾救助物资实行专库储存、专人负责、专帐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无偿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条 建立健全救灾救助物资台帐,标明品名、产地、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出库时间、经办人等,做到实物、账目相符。
第四条 救灾救助物资入库后,要分类存放,标明标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严防火灾、变质、鼠害、被盗等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的救灾物资,要严格按照拨发通知要求,及时将救灾物资发放到灾区,并明确红十字救灾物资标识,让受灾群众都能了解救灾物资的来源。紧急救灾物资要随到随发。
第六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如帐篷)要及时回收、入库,进行必要的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备灾物资使用。
第七条 带有意向性的捐赠物资,要请捐赠者注明具体要求,并按照其意愿进行分配使用,不得转作他用。非意愿性捐赠救灾救助物资纳入计划,统一安排。
第八条 接受救灾救助捐赠物资后,及时向捐赠者出具统一收据,可颁发捐赠荣誉证书,必要时可举行捐赠仪式。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自购救灾救助物资,由办公室根据救灾救助需要统一编制购买计划,经红十字会领导研究同意后履行政府采购手续,采购应由2人以上负责,经费在红十字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十条 仓库购置仓储设施、搬运物资等费用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报批。
第十一条 备灾救助物资报废需由仓库保管人员填写报废单,说明报废理由和原因,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